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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写入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06-11 14:00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共设十章七十四条,从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三方面,明确、优化和规范了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保护等各领域推进乡村振兴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系统的配套扶持措施和监督检查制度。乡村振兴促进法与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共同构成了实施乡村振兴的“四梁八柱”,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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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法将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充分表明通过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以下简称全国农担体系)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作用机理经过实践检验,方式方法行之有效。

截至2021年4月末,全国农担体系已累计为157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贷款4977亿元,政策效能放大7.7倍,在保余额2493亿元,占全行业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的一半以上。2020年,全国农担体系在保余额增量占全国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增量的28.2%。全国已涌现出1237个农担业务“亿元县”、468个“3亿元县”、218个“5亿元县”、34个“10亿元县”,县均引入担保贷款超1.8亿元。累计代偿率仅为1.54%,远低于融资担保行业平均水平。

下一步,全国农担体系将以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嵌入到各地方政府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中,将法律效力转变为政担合作的动力,更好地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落实,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入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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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农担联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