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印发
《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提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属企业),以及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并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管(所属)企业预算收支计划,并汇总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各省属企业负责测算和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省属企业上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所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测算编制。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收入测算情况以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按照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依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组织涉及支出的相关监管部门细化编制。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及其他支出。
第三章 编报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政策要求,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通知,布置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条 各监管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编制通知要求,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编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各省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审核,不涉及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及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应当零申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测算表》。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测算说明,包括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预计上缴收益明细等情况。
(二)支出计划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表》。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表》,反映实施期以及年度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设置情况。涉及申请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需同时提供项目事前绩效自评报告。
3.项目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政策依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测算和资金使用方案等。
(三)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要强化支出预算审核和管理,坚持政策导向,根据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后,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汇总编制本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每年9月底前以纸质形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编制原则及依据。
2.省属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行业分布和企业总体经营财务状况等。
3.编制的组织情况,包括对省属企业收支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并据此形成的主要收支内容。
4.预算收支情况,包括预算收支规模、支出安排项目及依据、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效果等。
(二)省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体汇总情况。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明细情况。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结合国家及本省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对监管部门报送的预算初步安排建议进行审核,统筹平衡后研究确定年度支出预算控制数,并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控制数。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监管(所属)企业的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改革发展进程等,细化编制支出预算和支出绩效目标,并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将预算建议草案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报送的收支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随年度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预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应严格预算约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条 省级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施监管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企业的,由受托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省直部门按规定组织相关省属企业编制,提出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审核汇总后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云财企〔2008〕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