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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省财政厅出台27条措施
2022-07-27 09: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决策部署和

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

近日

省财政厅印发通知

推动八个方面二十七条

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着力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1.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继续落实好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从7月1日起,落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

 

2.对各地落实留抵退税政策进行兜底补助

省级财政统筹财力50亿元左右,加大对各地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的支持力度。对4月起新增执行的留抵退税政策,需各州(市)、县(市、区)负担的退税资金给予全额兜底补助;对于4月以前原政策的留抵退税在中央补助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各地补助比例,总体补助比例达到80%以上。

 

3.着力做好留抵退税资金专项调度

坚持库款调度与留抵退税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将财政部下达的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统一纳入专项调度范围,提升库款调度频次和效率,及时拨付到县区基层,绝不能因为资金问题影响退税政策落实和出现基层“三保”风险。

 

4.落实中小微企业减税缓税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推进落实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以及2022年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等措施。

 

用活用好债券资金助力高质量发展

5.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一是专项债券资金安排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积极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改造、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和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科学制定发行计划,加快剩余专项债券发行,加强与政府债券发行场所和承销团成员的沟通协调,确保6月底前完成231.88亿元新增专项债券发行任务。

二是健全专项债券支出进度通报预警机制和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对新增专项债券进行周通报,按月对2021年和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实际支出进度最慢的3个州(市)实施预警,督促各地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严格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用途和负面清单,探索建立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机制,进一步加强专项债券资金“借、用、管、还”各环节使用管理。

三是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专项债券业务培训,认真谋划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领域项目,积极探索扩大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指导各地提高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质量。

 

全力以赴稳住市场主体

 

6.加强财政金融协同增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一是加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通过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撬动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单户10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规模,扩大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覆盖面,切实加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力度。督促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力争2022年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达到50亿元,2023年达到100亿元,2024年达到200亿元。

二是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降费。从2022年6月1日起省级财政加大担保费补助力度,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零费率”,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担保便利度。省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所属担保机构对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主体不再收取担保费,重点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文化企业担保贷款、高原特色农业、绿色产业、科技创新相关项目的支持;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对构建“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县(市、区)贷款主体不再收取担保费,重点加大对种子、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抗疫、巩固脱贫攻坚相关项目的支持。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并降低担保费,省级财政按降费的50%给予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三是实施乡村振兴再贷款精准支持计划。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贴息资金2000万元,撬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安排支农再贷款20亿元,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扩大乡村振兴领域涉农贷款投放,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推动乡村振兴地区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四是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协同,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一是提高评审优惠幅度和预留采购份额。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二是降低中小企业交易成本。在昆明、红河、保山等地开展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信用担保、合同融资等创新试点,推广应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等保证金缴纳收取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融资贷款。禁止向供应商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专家评审费、公证费、货物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等。

三是加快支付采购合同款项。预算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签订合同、验收和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签订合同、验收和付款的条件,逾期支付的要承担违约责任。鼓励预算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即向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小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不低于30%的合同款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保函的,可以进一步提高预付款比例;鼓励预算单位适当提高服务类项目的支付频次,按项目进度支付款项。

 

8.加大社保优惠政策

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前提下,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降”(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缓”(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返”(稳岗返还比例提高)、“扩”(招用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补”(对受疫情影响的给予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等系列稳岗纾困政策,做好各项社保基金拨付,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9.支持创业带就业

专项安排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按规定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对纳入全国示范项目范围的,省级财政给予5000万元补助。支持打造“云南过桥米线”、“云南特色小吃”、“云南生态咖啡”、“云南生态茶叶”等云南特色劳务品牌,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10.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是实施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给予财政奖补,推荐免费入驻省级孵化平台。筹措下达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涉藏县、市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学费代偿,按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进行代偿。

二是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筹措下达就业见习资金,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1500元,支持1.5万名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安排专项资金1800万元,支持600名大学生创业。筹措下达资金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基层进行支教、支农、支医、驻村帮扶等,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

三是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以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减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按规定以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税费。

 

11.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城镇失业1年以上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12.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重点群体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基础上,自2022年6月1日起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推动各地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奖补支持。支持地方按规定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或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

 

积极扩大投资和消费

 

13.推动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一是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加快下达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293亿元、民航发展基金8.8亿元、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中央补助资金13.3亿元,支持综合交通建设及民航事业发展;省级财政筹措100亿元支持地方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安排30亿元支持铁路“建网提速”,统筹34亿元支持普通公路养护、6亿元支持“四好农村路”建设、3亿元支持普通国省道重点项目建设。

二是抓实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加大力度争取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50亿元和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10亿元,支持重点投资项目加快建设。配合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做好中央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执行管理,定期调度预算内基建投资执行情况,提高预算内投资执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14.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一是统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23亿元以上,支持加快推进“兴水润滇”战略实施。筹措安排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8000万元以上,支持重大水利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滇中引水建设提速提质。

二是筹措2022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水利救灾资金30亿元以上,支持全省开展中小河流治理479公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97座、123个县山洪灾害防治等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新建小型水库10座等。

三是落实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资金24亿元。安排省级财政资金6.82亿元,支持全省开展1466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抗旱保供水工作,对2021年度省级绿美河湖(美丽河湖)相关州(市)给予奖补。向省水投公司注入资本金15亿元,支持开展全省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拉动水利投资93亿元。

 

15.促进汽车消费

一是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是鼓励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补贴。

 

16.促进旅游业复苏提质

一是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措施,统筹安排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约20亿元,用于旅游高质量发展、文化旅游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等,对发放文旅消费券和自驾游电子油券、重大文旅项目奖励、文旅企业新增流动贷款贴息补助、旅游景区门票减免补助、旅行社奖补、旅游演艺企业奖补、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旅游景区奖补等方面予以支持,待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审核后,省财政厅据实及时拨付。

二是研究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基金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省级财政将予以资金支持。

三是统筹相关资金,对各州(市)按标准支持批零住餐企业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支持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17.全力支持粮食能源安全

一是筹措资金124亿元以上,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落实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杂交稻旱种、转基因玉米试点、打好种业翻身仗,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及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

二是安排能源保供财政引导资金5亿元,支持煤电运行调节,加强煤炭供给和储备能力建设。

 

支持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8.加大民航业纾困支持力度

统筹民航发展基金8亿元以上,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机场运营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航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给予贴息。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级与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筹措地方补贴资金,落实国内客运航班阶段性财政补贴政策。落实航线培育省级支持政策,安排资金助力民航业纾困。

 

19.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一是在年初预算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统筹财力增加安排5亿元,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优扶强,促进大中小型企业融通发展;聚焦引导各州(市)安排资金支持当地优势特色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困难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水电气费予以补助。

二是落实好《云南省国资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落实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的政策措施。按照职能范围做好减免政策解答,指导、督促省级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对省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其中,2022年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减免6个月,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简化减免程序,由单位履行内部程序并签订减免协议后立即实施,不需再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落实好减免情况月报汇总反馈制度,及时反馈减免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困难。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加大制造业发展支持力度

统筹设立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安排资金5亿元,支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等关键薄弱环节,引导和激发制造业内生发展动力。

 

21.支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贷款,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结果,通过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发展专项资金,对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鼓励各地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贴息比例总和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投资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和冷链物流等农业重点环节的,对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是统筹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发展专项资金,对咖啡企业获得国内外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绿色认证(包括雨林认证、4C认证等)、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符合相关条件的,省级财政给予认定费用补助。对咖啡园经营企业或合作社绿色、有机种植分别按照100元/亩、2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是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核桃面积大(原则上50万亩以上)、产量高、产值高的县(市、区),兼顾部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县发展核桃产业,针对薄弱环节进行提质增效。

四是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亿元,支持各地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生产奖补激励、农产品销售奖补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实施联农带农富农产业项目,在带动脱贫人口增收的同时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切实保障基本民生

 

2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

一是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4亿元,支持各地通过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劳务补助、吸纳就业奖补、安排公益岗位、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实施以工代赈和“雨露计划”等方式,支持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岗就业。

二是修订完善云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新增落户人口的奖励和对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给予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跨区域落户人口较多、城镇化水平较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较高及财政较困难的地区倾斜支持。

 

23.兜牢民生底线

一是筹措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25亿元以上,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助救助的群众手中。当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条件后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筹措下达疫情防控资金不低于15亿元,支持边境地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冬春救助资金,10000万元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及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

 

24.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在省级部门公用经费年初预算按10%的比例统一压减的基础上,再按5%的比例压缩,将资金用于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各州(市)、县(市、区)也要按5%的比例压缩年初预算公用经费用于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25.盘活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执行 

在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下达效率的同时,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强化预算执行结果运用,将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结果挂钩。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分类清理,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一律收回财政部门,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对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动态跟踪监控分析,进一步加大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力度,实现存量资金清理工作常态化。

 

26.强化库款管理

建立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机制,强化财政资金调度管理,扎实做好直达资金常态化调度工作,对疫情防控及救灾等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在特殊时点适当增加库款调度频次,切实保障基层人员工资、疫情防控、社会救助帮扶等民生领域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兜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将库款监测纳入财政资金监测平台,加大财政库款监测预警及分析力度,强化对县级工资支付保障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提示,着力提升库款保障能力。

 

27.强化跟踪问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系统观念、树牢“一盘棋”思想,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引领,用好“三个工作法”,加强与发改、税务、人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联合会商机制,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形成稳经济合力。要抓好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及时帮助化解堵点难点问题;严密监测各类资金走向,坚决防止在途中占压、截留挪用,坚决查处虚支冒领、贪污侵占等行为,确保政策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