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九部委、单位《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主要目标
经过3—5年努力,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返乡入乡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带动就业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全省各类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大量涌现,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入乡创业发展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营商环境优化行动
1.深化简政放权。升级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服务功能,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等企业开办环节一网通办。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20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广泛应用。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严格依照《价格法》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对照国家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及《云南省定价目录》等,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降低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县级公共服务机构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为各类创业群体提供创业服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小微企业名录(云南)平台上,为创业者提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和政策查询。加快推动“云南省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云化改造升级方案”实施工作,完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积极为各类返乡创业人员及其机构提供人才招聘、就业创业指导等人力资源服务。鼓励返乡创业人员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支持其申报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通过考核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构建亲商安商良好环境。每年组织重点州(市)及重点园区赴东部沿海省份和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推介活动,吸引更多企业落户云南发展。利用泛珠区域合作平台,加强与“9+2”各省区经济合作。利用粤桂黔滇高铁经济带建设平台,推动沿线产业融合发展。推动落实云南与四川、广东等省际间经济社会合作协议,加强特色优势产业合作交流,积极招引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财税政策扶持行动
5.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每年完成扶持创业8万人以上的目标任务。对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经营实体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入乡人员创办企业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对毕业3年内返乡入乡创业的大学生,优先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发行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产业园、示范区(县)建设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税费减免。至2021年底,返乡入乡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金融服务创新行动
7.加大贷款支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部分贴息。2020—2025年,每年扶持返乡入乡创业人员4万人(户),带动就业8万人以上。金融机构要创新产品和服务,围绕农业种养殖、农村电商、农业创业园区等返乡入乡创业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县域吸收的存款优先支持返乡入乡创业融资需求,在信贷投放和不良容忍度方面给予倾斜,对暂时存在流动性资金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展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云南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机制实施。推进实施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上市,对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协调服务工作。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渠道开展直接融资。加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向引导,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证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创业担保。探索实施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用贷款业务。放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下调至15%(超过100人的企业降为8%),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信用评价高的借款人和小微企业探索实施免担保政策。推广“银行保险+政策性担保”合作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云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扩大抵押物范围。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2020年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达80%以上,2021年底前实现“应登尽登”。组织宜良县、江川区、大理市实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试点,在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框架下,支持有条件地区按照风险可控原则,稳慎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实施利用农业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厂房、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不断拓展抵(质)押物范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创业用地保障行动
11.优先保障创业用地。加大返乡入乡创业用地支持,省级加强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管理,州(市)、县(市、区)积极保障返乡入乡创业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以及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入乡创业生产经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土地利用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返乡入乡人员共同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等。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入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发展产业。在国家批准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内,探索相关政策向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企业倾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工厂、公用设施等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工作,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人力资源支撑行动
14.强化创业培训。深入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至少1次创业培训。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全省每年组织培训人数不低于1.5万人,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本地人才培养。推进13个职业教育园区、8个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建设,建设一批结合“八大产业”、“三张牌”、云南特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与院校合作订单式培养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建立本地外出人员联络机制,发掘、吸引一批云南籍企业家、技术技能人才回乡创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深化招才引智。从国内外引进、返乡创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依托省“高层次人才”、“高层次创业创新团队”、“高端外国专家”3个专项,对返乡入乡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给予大力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以技术投资、入股等方式转让、转化科研成果,每年开展不少于2期技术经理人(经纪人)培训,培训人员不少于200人,帮助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快培训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试点地区纳入国家公共实训基地专项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企业深化校企合作并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创建一批为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技能培训、创业实操、项目路演、销售对接等“一条龙”服务的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配套设施服务提升行动
18.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加快推进129个县级物流集散中心建设,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乡村物流服务网络全覆盖。加快实施城乡高效配送行动,在红河、楚雄等州(市)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巩固“快递下乡”建设成果,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乡乡有网点”。启动“快递进村”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底力争实现30%建制村通快递。(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搭建创业创新平台。每年新认定3-5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推荐1-2家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新认定5-10家省级众创空间;新培育认定30家省级星创天地。新增确认一批省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到2025年省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总数达到100个。推动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昭阳工业园区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对各类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落户城镇提供便利条件。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增加优质教育供给。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平台对接,推动应用手机APP自助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于创业失败的劳动者,各地人社部门及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将符合条件的生活陷入困境的创业者家庭或者个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州(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统筹安排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加强沟通协作,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州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督促落实
省级各部门、单位加强对各系统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督促指导,每年及时跟踪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配合国家开展评估考核,有关就业创业项目和资金安排将与各地返乡入乡推进成效挂钩。(省级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
创新宣传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返乡入乡创业典型和优秀乡村企业家案例,鼓励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各类展示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返乡入乡创业的良好氛围。(省级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邮政管理局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