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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收入保险成为农业保险重要险种!我省出台实施方案加快农业保险发展
2020-10-28 10:02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推进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化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业丰收、农民增收等作用,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和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四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推进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化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业丰收、农民增收等作用,加快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目标,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运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切实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调动保险机构自主性和创造性,规范保险经营,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鼓励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我省不同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鼓励农业保险各方积极参与。


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


(四)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稳步扩大我省粮食、生猪等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以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发挥云南绿色生态农产品优势为导向,以茶叶、花卉、蔬菜、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肉牛、生猪等产业为重点,结合“一县一业”等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逐步提高地方特色险种占农业保险比重。积极探索绿色有机农产品收益保险,发挥农业保险对生态、绿色、有机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探索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优化森林和草原保险方案,探索开展综合保险,稳步提高商品林投保率。


(五)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协同发展。结合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基础上,试点开展制种保险,争取纳入中央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争取纳入全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逐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稳步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研究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影响的边缘户、易返贫户等低收入群体收益保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


(六)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


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探索开展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


(七)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


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方式,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鼓励扩大我省橡胶、白糖“保险+期货”试点范围,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拓宽农村金融服务路径,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有效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八)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引导支持保险机构完善经营机构布局,与各乡镇农业基层服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网络,切实改善保险服务。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落实国家和省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提高农户体验度,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探索建立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


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九)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跟踪问效、协调监管职责。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政策支持、提供信息数据等方式,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十)建立农业政策协同机制


推进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农业补贴、农业救灾等政策之间的协同配合,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注重与农业保险政策相结合,发挥农业保险机制作用。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


(十一)完善大灾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


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省级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按照中央部署,研究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在风险分散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十二)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


探索开展我省农业保险风险研究,做好我省区域性农业保险新产品备案工作。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科学方法拟定保险费率。支持省保险行业协会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基于地区风险的费率和定价研究,保障农业保险经营可持续发展。


四、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十三)加强保险机构招投标管理和动态考评


以“提升保险服务,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建立以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农户满意度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投标和动态考评制度,强化考评结果在保险机构选择中的应用。继续以州市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招投标工作,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标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待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出台后遵照执行。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可按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投标服务财政补贴险种业务的保险机构需在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环境


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充分利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发挥好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对经认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保险机构实行失信联合惩戒。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财政牵头,农业农村、林草、银保监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和重点,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筹措、下达、拨付、结算等工作,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方案,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新增险种政策方案,负责工作统筹和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工作,负责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公开、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下级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定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审核工作,负责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培训,提供年度农业生产基础数据等工作。云南银保监局负责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控,提升服务能力、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十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优化我省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重点支持我省主要粮油作物和重要“菜篮子”产品,保证中央支持的保险险种在我省落地落实。积极开展中央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工作,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重点产业,出台我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明确投保险种、实施范围、开展方式及各级财政支持措施等,加大覆盖范围和覆盖强度,加快推进我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


(十七)推进农业保险科技创新


以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我省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全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银保监、林草、统计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鼓励保险公司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承保理赔服务平台,为投保农户提供气象预警、投保理赔信息、农业知识查询等服务,提高承保理赔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便利性。


(十八)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多渠道宣传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知晓度和投保意愿,调动其投保积极性,实现愿保尽保。相关部门应及时宣传农业保险化解农业风险的保障作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稳步推进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