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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8-20 14:07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9〕3号)要求,现就财政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准确把握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的关系,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找准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依法依规加大财税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着力破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我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对待。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稳步提升非公有制经济比重。

坚持公平公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有利于民营经济的规范发展,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财税支持重在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依法按市场规律运作,着力转变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聚焦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领域。

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激励作用,不断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创造力和整体实力。

坚持绩效导向。强化财税政策的聚合效应,注重效率和绩效优先,构建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为一体的绩效管理体系。


二、推进减税降费,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三)全面落实更大规模减税政策。按照国家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减税政策措施,确保民营企业税负总体降低。贯彻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落实好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扣除率等政策以及增值税改革配套减税措施,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将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降低税率水平后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条件予以退还。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落实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落实扶贫捐赠、污染防治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落实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条例以及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四)最大限度降低涉及民营企业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在清单外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贯彻落实各项中央出台的降费政策,全面清理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019年7月1日起实现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零”。牵头协调商务(口岸)、价格、海关、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五)最大力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降低民营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强民营企业内在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三、加大资金扶持,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资金向民营企业倾斜。省级财政支持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着力向民营暨中小企业倾斜,鼓励引导民营经济投向八大重点产业、世界一流“三张牌”等我省重点特色产业以及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药饮片产业发展、打造“绿色食品牌”、外贸发展等产业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每年支持民营暨中小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七)着力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性能,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和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投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改创新进行奖励,对科技研发进行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工业与互联网融合给予补助。

(八)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对民营“小巨人”企业、中小企业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发明专利等给予支持。

(九)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上台阶。实施民营企业发展上台阶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措施,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对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上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台阶进行分档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中小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

(十)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销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企业参加各类重点展会的人员费、展位、布展费和产品运输费给予补助。实施民营企业品牌培育战略,对通过欧盟、中东、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国家(地区)清真、有机认证的农产品(食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民营企业开展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和工程承包等境外投资业务给予前期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和外派劳务人员补助等政策支持。


四、鼓励创业创新,提升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能力

(十一)鼓励大众创新创业。持续做实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创业担保贷款偿还后可重复申报,累计不超过3次;实施省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培育政策,对返乡创业园吸纳创业项目入园的以及返乡农民工集中的创业孵化载体,优先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实施,按其新增产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每年按新增产值排序的补助企业不超过20家。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着力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每年院士工作站60万元、专家工作站30万元的标准,连续3年给予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切实推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引导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科技经费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举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和培育出一批优秀的“双创”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推动我省优质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专业资本集聚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不同类型的“双创”特色载体。


五、推动财政金融协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二)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机制。全面落实普惠金融支持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推动金融机构新增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贷款。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机制,突出支持重点、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对合作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贷款本金按比例进行代偿,激发合作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力争新增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和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达到500亿元以上。

(十三)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和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政策性作用,加快建立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保费补偿机制,支持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激活担保资源使用效益,引导金融资本流向实体经济,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加大风险防范力度。探索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资金投放。积极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担保机构予以奖补激励。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加大财政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力度。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奖励按前置原则,分阶段拨付,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的奖励30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奖励700万元;申请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奖励600万元。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对于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由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对于“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企业,经考核,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十五)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发挥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作用,统一出资并管理运营省级政府产业类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使用”的原则,优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模式,引导其投向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着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融资难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对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争取在我省出资设立基金实体,以市场化方式助力我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十六)继续完善“阳光云财一网通”服务平台。建立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纳入清单的财政资金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办理,建立从政策发布、申报审核到结果公开的网上全流程办理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分配公平、公开、公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与“一部手机办事通”对接,完善支持民营企业的项目库建设,推进涉企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推动解决各部门多头、重复扶持的问题。

(十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在政府采购领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需要任何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具证明。

(十八)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着力引导社会资本向重点目标和领域聚焦,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明确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将一批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市场化程度高的项目纳入开发计划,吸引民间投资力量向PPP项目聚焦。畅通民营资本进入PPP项目渠道,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按照同等标准、同等待遇的原则平等参与PPP项目。在PPP项目采购过程中,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社会资本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十九)妥善解决政府及所属部门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预算管理职能为抓手,建立省级各相关部门动态联动、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切实开展好省级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清理及处置工作。

(二十)进一步改善并优化涉及民营企业的财政执法行为。清理并废止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财政政策文件,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有关政策措施排除、限制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方式,细化措施,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一部手机办事通’相关工作,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新模式。


七、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人社、税务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的机制,做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和资金的统筹衔接,切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相关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二十二)强化政策落实。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兑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强化相关资金绩效管理,根据绩效评价情况适时优化扶持政策,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建立评估激励机制。对各州(市)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财税政策的情况进行适时评估,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工作扎实有力、资金拨付及时的州(市),省级相关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对民营经济十强县申报的民营企业项目,省级相关资金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四)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申请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民营企业应按照政策规定据实申报,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申报程序中采取吃请、馈赠、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年度发生偷漏税、拖欠职工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的企业,不纳入支持范围。对于相关企业的失信、失范行为,已拨付资金的要予以收回,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今后申报财政资金项目资格,并在“信用中国(云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