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指标说明
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指标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指标名称相同,指标解释与其一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土地,按照土地调整划定的工作范围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填报除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如果村庄内部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等无法在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数据,可在“其他建设用地”中填列。
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指标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分别对应其“沟渠”和“坑塘水面”指标。
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格式调整
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1(农用地)(农清明细18-1)中,将“待界定农用地”调整到附报中。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1、附件3。
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2(建设用地) (农清明细18-2)中,将“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他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合并成“其他建设用地”,并将“待界定建设用地”调整到附报中。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2、附件3。
3.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3(未利用地、林木) (农清明细18-3)中,将表头改为“(未利用地、附报)”;表内各指标进行调整,按照未利用地合计、附报两类填报。“附报”指标下设:(一)“四荒”地: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清查核实情况;(二)待界定土地:填报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清查核实情况;(三)林木:填报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清查核实情况。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3。
4.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农清明细20)、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农清汇02),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4、附件5。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1.长期投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7)中,将“投资形式”拆分成“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两列,按照类别依次填列。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6。
2.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经营性固定资产)(农清明细08-1)、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农清明细08-2)中,增加“类别”一列,按照“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其他”三类分别依次填列。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7、附件8。
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经营性固定资产)(农清明细08-1)中,增加“附报:固定资产清理账面数、固定资产清理核实数”填报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清理合计数。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7。
3.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2(非经营性在建工程)(农清明细09-2)中,将“建筑面积”改为“占地面积”。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9。
4.“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和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等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按照负债类科目拆分为“短期借款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1)”“应付款项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2)”“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3)”三张清查登记表,分别填列。
5.资产负债表(农清明细19)调整为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明细19-2)、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其中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反映乡镇、村、组不同层级集体经济组织本级清查前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明细19-2)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全资企业清查前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反映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企业合并报表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
资产负债汇总表(农清汇总01)也相应调整为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农清明细01-1)、资产负债汇总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明细01-2)、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01-3)。将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农清明细01-1)、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01-3)内“其中:政府拨款等形成资产转入”指标名称改为“其中:政府拨款等形成资产转增资本”。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10至附件15。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资源性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沟通,从全国土地调查资料、不动产登记档案中获取相关数据,组织填写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并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做好清查数据的审核校验工作,确认无误后逐级汇总上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