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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获财政资金500万元,农业农村部支持金融支农服务创新
2018-05-30 13:14

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激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与金融机构主动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从而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支持各地开展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

通知要求,试点应重点聚焦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着力在产品模式、运行机制、支持方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

具体来说,在产品模式上,试点应重点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等重大改革试点,推动信贷、保险、基金、数字普惠金融等多种金融工具融合使用,在抵质押手段、信用评价体系、业务流程、还款方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突出服务适当性和需求匹配性。在运行机制上,应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农民和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的作用,合理确定各方责任权利,完善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既突出创新性、前瞻性,也要确保可行性和持续性。在支持方式上,应重点探索转变财政支农投入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打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的渠道,增强金融和社会资本的投资动力,切实提升农民的获得感。

据了解,试点可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金融机构申报。其中,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含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一级或二级厅局,并由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申报和实施。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基金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总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机构直接申报试点,需征得拟开展试点所在省的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并建立相应合作机制,共同设计试点方案、推动组织实施。

通知明确,申报试点入选后,试点可申请中央财政资金200—500万元。但申报单位应进行详细资金测算,合理确定中央、地方、金融机构、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各方的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每个试点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总投入的50%。由金融机构直接申报的试点,通过评审入选后,相应中央财政资金将拨付至试点所在省农业农村部门账户,由省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试点实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


据《农村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