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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春用桑蚕种质量抽查结果的通报
2018-05-04 13:08

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河北省林业厅,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为保障桑蚕种质量安全,促进蚕桑产业健康发展,我部委托农业农村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对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3个桑蚕茧主产省(区、市)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进行了质量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样情况

2018年1月至3月,按照“双随机”原则,共抽取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13家原种场生产的原种27批次,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3个省(区、市)的28个蚕种冷库中冷藏的64家蚕种场生产的一代杂交种130批次。抽查样品涉及的原种及一代杂交种品种,基本涵盖了主产区的主推品种。

二、检验结果

(一)桑蚕原种

按照《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 19178-2003)和《桑蚕原种》(GB 19179-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抽查的27批次原种中,26批次为合格蚕种,1批次实用孵化率小于92%,为不合格蚕种(附件1)。不合格批次为:浙江省桐乡市蚕业有限公司繁育的“秋丰N”(生产批次:26),实用孵化率为90.11%。

(二)桑蚕一代杂交种

按照《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 327-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NY 326-1997)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抽查100批次散卵种和30批次平附种,共计130批次。其中,125批次合格,5批次不合格(附件2、3、4)。

1.外观包装。抽检的130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外观包装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2.良卵率。抽检的130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平均良卵率为99.36%。其中1批次良卵率小于97%,为不合格蚕种。不合格批次为:河南省鹿邑县蚕种场繁育的“871×872”(生产批次:2),良卵率为96.66%。

3.实用孵化率。抽检的130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平均实用孵化率为98.60%,全部合格。其中安徽、山东、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等6省(区、市)的平均实用孵化率均在99%以上。

4.杂交率。从抽检的130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中,随机抽取38批次散卵种进行杂交率检验,平均杂交率为98.57%。其中2批次杂交率小于95%,为不合格蚕种。不合格批次为:安徽省金寨县天丰桑蚕原种场有限公司繁育的“苏菊×明虎”(生产批次:春10),杂交率为94.29%;四川省三台县双石蚕种场繁育的“川山×蜀水”(生产批次:508—7),杂交率为94.59%。

5.病卵率。对130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全部进行了微粒子病卵率检验,合格率为98.46%。其中6批次检出微粒子孢子,但病卵率未超标,为带毒合格蚕种,2批次不合格。带毒合格批次为:浙江长兴通宝蚕业有限公司繁育的“春华×秋实”(生产批次:1706002)、江西井冈蚕种科技有限公司繁育的“两广二号(反交)”(生产批次:19组(秋))、云南楚雄鼎丰蚕种有限公司繁育的“华康2号(正交)”(生产批次:50)、陕西石泉县蚕种场繁育的“菁松×皓月”(生产批次:A1735)、广西灵山县蚕种场繁育的“两广二号(反交)”(生产批次:3)、广西象州华佳蚕种场繁育的“两广二号(反交)”(生产批次:6)。不合格批次为:四川省乐至县蚕种场繁育的“871×872”(生产批次:311—9)、广西华虹蚕种有限公司繁育的“两广二号(正交)”(生产批次:1)。

三、整改措施

(一)妥善处理问题蚕种。采取适当方式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蚕种场及企业,督促及时整改。对不合格的蚕种,禁止出库销售。带毒合格的蚕种生产单位,要制定微粒子病防控具体措施。请将整改结果于5月底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加强蚕种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制定完善蚕种生产技术规程,开展技术培训,指导蚕种生产单位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健全全程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蚕种质量。

(三)加强蚕种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杜绝不合格蚕种及未附具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进入生产环节,维护农民利益、保障蚕业安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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