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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您关心的问题有解答→
2024-04-26 10:11

关于我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后台网友们关心的问题

进行了整理和回答


网友“嘟嘟”: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分为哪几类?额度是多少?期限是多久?

答:(一)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承贷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分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其中“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均属于针对个人的贷款种类。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网友“秦虹”: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有哪些?

答:(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网友“莫然”: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如何确定?财政贴息多少?最多可以扶持几次?三类贷款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一)2024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指导利率上限为: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150个基点(BPs)。如遇调整,另行通知。

实际利率由借款人、承贷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指导利率。

(二)2024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互相具有排他性,不可以同时享受。


网友“自强不息”: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网友“大米粥”: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贴息资金的拨付流程是什么?

答:(一)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是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唯一的办理窗口。“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申请、资格审核、贷款授信、担保核准、贷款发放及回收”流程办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申请、资格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贷款审核发放及回收”流程办理。

(二)各经办银行按季结息,通过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付贴息资金,按照“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初审,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审,州(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至经办银行”流程办理。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贴息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拨付至经办银行。


网友“黎明有星辰”:财政不予贴息的情况是什么?

答:属于以下情况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一)贷款人获取贷款后无明确用途,超过80%的贷款资金存储超过3个月(含)以上。

(二)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三)贷款人将贷款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不动产等商品。

(四)个人、企业或者担保人、担保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

(五)其他财政部门、承办部门共同认定不予贴息的情况。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